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外傭。
根據法例,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傭工外,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
1.解僱代通知金 (一個月薪金);
2.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3.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
4.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如適用);以及
5.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8項 (中文) 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僱主不可將她解僱;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即三個月),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並獲得職業保障。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另外,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五分四)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縱使僱主解僱有孕外傭,除了正常的解僱手續及賠償外,僱主還要給予外傭七日工資作解僱的賠償。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既外傭,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
有關外籍家傭的常見問題,您可參考以下勞工處以下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PointToNotesForEmployersOnEmployment(FDH).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ontent.htm
一般包括家庭雜務、煮食、和照顧其家庭成員。(按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居住及全職料理家務)
可以。例如外出買日用品、接送孩子上下課、外出用膳時照料家人和孩子、洗車、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庭成員,均被視為家務職責。
7僱主可否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或為其他人士工作?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外傭擔當家務以外職責,或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即違反《入境條例》規定,可能會被檢控。而僱用不合法兼職,最高可被罰款HK$3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外傭只可為簽證上所指定的僱主工作,服務對象亦只限於僱主和已申報的家庭成員,而所有服務對象都必須在已申報的僱主地址居住。
以每聘用一名外傭計算,僱主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HK$15,000元,或僱主需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整個聘用合約期。一般來說,如年長父母申請聘用外傭,入境處可考慮接受由其子女提供經濟證明,以支持這項申請.
9我可否與外傭達成協議,支付較僱傭合約規定為低的工資?
不可以。所有在港外傭不論國籍,都必須最少收取香港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此規定由2024年9月28或以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均須依照「規定最低工資」支付每月HK$4,99 膳食津貼維持於每月不少於1236元。
體格檢驗費、領事館核實費、簽證費、保險費、行政費 (或其他如菲律賓海外僱傭行政費,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 及其他費用等。此外,合約期內需為其提供合適和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免費醫療、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現時每月港幣1, 236元),以及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
可先與姐姐商協付薪金的方式。如外傭要求以現金支付,本分司會提供「薪金及假期收據」範本供僱主在支付薪金時予外傭簽署,以證明僱主支付了該月薪金。或是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可得到正式的銀行收據。
必先得到僱傭雙方的同意,僱主才可安排外傭在港放無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