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外傭沒有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便離職,而僱主認為其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處該僱傭合約已被終止。如外傭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並通知其國家的駐港領事館 /相關職業介紹所。
如僱主認為外傭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約,而欲追討代通知金8,便應盡快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該辦事處會協助調停雙方的糾紛。
註: 外傭在以下情況,可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外傭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受僱主苛待;或
3.已受僱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其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如外傭涉嫌干犯偷竊、侵犯他人身體(虐兒 / 虐老)等刑事罪行,僱主應立即報警處理。
勞工處一直呼籲外傭審慎理財,避免借貸。同時,職業介紹所亦不應直接或間接牽涉在外傭的財務
事宜當中, 或安排外傭接受財務機構貸款。如外傭向財務機構借貸,令僱主家庭受到滋擾,僱主可報警求助。如發現職業介紹所行為不當,可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投訴。
陽光女傭中心希望以上最新資訊能幫助各位僱主了解更多關於外傭有可能違犯標準僱傭合約裡面逗留條件之行為。